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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重!无劳动关系也要肩负工伤责任?。3种情形)
2018-07-31
阅读次数: 3324
在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肩负工伤责任的条件是与受伤的自然人之间保存劳动关系。但由三种法定情形,纵然用人单位与之并不保存劳动关系(或保存重大争议)的条件下,用人单位也应当肩负工伤包管责任。
01
劳动者抵达或凌驾法定退休年岁,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包管待遇。
抵达法定退休年岁未享受基本养老包管待遇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一种什么执法关系?各地高院的裁判标准纷歧,争议极大(劳动关系说vs劳务关系说)。但抵达法定退休年岁未享受基本养老包管待遇的劳动者享受工伤包管待遇是确定无疑的。执法依据如下:
1、人力资源社会包管部关于执行《工伤包管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二、抵达或凌驾法定退休年岁,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包管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事情时代受到事故危险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肩负工伤包管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凌驾法定退休年岁的进城务工农民在事情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定定工伤的回复》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2)苏行他字第0902号《关于杨通诉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包管局终止工伤行政确认一案的讨教》收悉。经研究,回复如下:
赞成你院倾向性意见。相同问题我庭2010年3月17日在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凌驾法定退休年岁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公伤亡的,应否适用 <工伤包管条例>讨教的回复》([2010]行他字第10号)中已经明确。即,用人单位聘用的凌驾法定退休年岁的务工农民,在事情时间内、因事情缘故原由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包管条例》的有关划定举行工伤认定。
02
用工单位违反执法、规则划定将承包营业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营业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肩负工伤包管责任的单位。
1、违法转包的用工单位与包领班聘用的自然人之间不保存劳动关系。
2014年4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信箱对2011年《天下民事审讯事情聚会纪要》【法办(2011)442号】第59条作出进一步释明:“关于现实验工人招用的劳动者与承包人也就是修建施工企业之间是否保存劳动关系,理论与实践中保存两种截然相反的看法:第一种看法以为,现实验工人与其招用的劳动者之间应认定为雇佣关系,但现实验工人的前一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与劳动者之间既不保存雇佣关系,也不保存劳动关系。理由是:修建施工企业与现实验工人之间只是分包、转包关系,劳动者是由现实验工人招聘的,其与修建施工企业之间并无建设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的合意。另一种看规律以为,应认定现实验工人的前一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与劳动者之间保存劳动关系,由于认定他们之间保存劳动关系,有利于对劳动者;。我们赞成第一种看法。”
2、违法转包的用工单位应当肩负包领班聘用的自然人的工伤包管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包管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划定》第三条 社会包管行政部分认定下列单位为肩负工伤包管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执法、规则划定将承包营业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营业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肩负工伤包管责任的单位;
03
小我私家挂靠其他单位对外谋划,其聘用的职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肩负工伤包管责任的单位。
1、车辆现实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没有劳动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车辆现实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回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3)皖民一他字第00011号《关于车辆现实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讨教》收悉。经研究,回复如下:小我私家购置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谋划的,凭证2008年1月1日起实验的《劳动条约法》划定的精神,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2、小我私家挂靠其他单位对外谋划,其聘用的职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肩负工伤包管责任的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包管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划定》第三条 社会包管行政部分认定下列单位为肩负工伤包管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五)小我私家挂靠其他单位对外谋划,其聘用的职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肩负工伤包管责任的单位。
综上,用人单位保存以上三种情形,虽然不保存劳动关系,但仍要肩负工伤包管责任。
泉源:互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