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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2024-10-23 阅读次数: 697

各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议安排,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笼罩面,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问题,更好施展住房公积金包管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放宽无邪就业职员缴存条件

1.作废以小我私家名义在本市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包管满半年的条件限制。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无邪就业职员可以小我私家名义缴存住房公积金。

2.调解无邪就业职员缴存基数标准。作废月缴存基数参照社会包管缴费基数标准,调解为在昔时度缴存基数上下限规模内自行选择缴存基数,开户时自主申报,每年可调解一次。

3.推出无邪就业职员缴存津贴。无邪就业职员设立小我私家住房公积金账户,一连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及以上的,每人可获得一次性缴存津贴120元。津贴资金从住房公积金“营业支出”中列支。

二、进一步加大购房和租房提取支持力度

1.阶段性扩大购房提取规模。2026年12月31日(含)前购置合肥市自住住房的,在自己及配偶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基础上,支持双方怙恃、子女提取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金额不大于现实已支付的购房款。

2.推进租房提取按月划转。缴存人在与中心签约的住房租赁机构租房后,可申请按现实已支付房租按月划转住房公积金。

三、进一步优化贷款政策

提高缴存保底余额、缴存时间倍数盘算标准。盘算贷款可贷额度时账户缴存余额由缺乏1万元的按1万元盘算提高至缺乏3万元的按3万元盘算。正常一连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内(含1年)、凌驾1年且在2年以内(含2年)的,缴存时间倍数划分由原来的10倍、15倍统一为15倍;正常一连缴存住房公积金凌驾2年,缴存时间倍数为20倍。

本通知自宣布之日起执行。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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