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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纳社会包管是否正当有用
2018-07-25
阅读次数: 3630
【案情】
张某通过招聘进入江苏宿迁某商贸公司事情,张某在入职时向公司提出不缴纳社会包管,这样可以多领取些现金收入,商贸公司也赞成了这个要求,双方将此约定在书面劳动条约中予以明确。双方在推行劳动条约历程中,因奖金发放爆发争议,张某遂提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权力,后该案进入诉讼程序。
【不同】
就双方关于不缴纳社会包管的约定是否正当有用,双方各执一词。关于双方的约定是否正当有用,主要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该约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体现,基于一律协商的基础上形成的,并且已经牢靠于双方签署的劳动条约中,对双方当事人均爆发执法羁绊力,双方不得再以此为由向对方要求任何赔偿或者赔偿。
第二种意见:该约定虽系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但劳动条约法和社会包管法等相关执法均划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包管,以是该约定因违反执法而无效。
【评析】
笔者赞成上述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劳动条约法虽属私法领域,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订立条约的依据,但若是条约内容违法,那该约定也是没有执法效力的。劳动条约法和社会包管法均划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包管,该划定是执法的强制性划定,任何小我私家和单位不得扫除适用,以是张某和商贸公司关于不缴纳社会包管的约定应属无效。
二、社会包管体现的是国家意志,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用人单位免去自己的法定责任、扫除劳动者权力的,该条约内容无效。
综上,张某和商贸公司关于不缴纳社会包管的约定应属无效。
法官提醒:在现实生涯中,许多劳动者希望多领取现金酬金,而要求不缴纳社会包管,公司也出于种种目的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包管。着实这种约定是无效的,一旦爆发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可能碰面临巨额索赔,而劳动者因未缴纳社会包管,其自身的劳动权力也受到了损害。以是说不缴纳社会包管关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会造成损失,建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执律例则的框架内推行劳动条约,切实;ぷ陨淼睦投Α
泉源:互联网